五行相剋章第十二
金克木,木克土,土克水,水克火,火克金。
凡忌神、仇宜於逢克,月克、日克、動爻克用神、化回頭克,此四者用神、元神俱逢一克,他處不見生扶者,則為凶兆。占吉事樂極生悲,占凶事須宜急急迴避。
如卯月戊寅日占父官事已擬重罪得澤地萃卦變天火同人
父母未土ㄨ 父母戌土⚊兄弟酉金⚊應 兄弟申金⚊子孫亥水⚊ 官鬼午火⚊妻財卯木ㄨ 子孫亥水⚊官鬼巳火⚋世 父母丑土⚋父母未土ㄨ 妻財卯木⚊
外卦未土父母,卯月克之,內卦亥卯未合成木局又相剋制,月剋日刑全無助,果至重刑。
同日妹占兄官事同此一案亦擬重罪得天地否變天水訟
父母戌土⚊應 父母戌土⚊兄弟申金⚊ 兄弟申金⚊官鬼午火⚊ 官鬼午火⚊妻財卯木⚋世 官鬼午火⚋官鬼巳火ㄨ 父母辰土⚊父母未土⚋ 妻財寅木⚋
申金兄爻為用神,巳火鬼動,刑剋申金,重罪定矣。幸喜辰日沖動戌土父母暗動生申,克處逢生,若有父母可以救之,後因父年八十,援例恩畱免死。
聖人作易,令人趨吉避兇,未卜而不知者,是大數也,卜之而神不告,亦大數也,旣已卜之,神已先吿之,明知故犯者,亦不可盡委之於數也、命也。